2024年南京市人社局公布第一批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

为加大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按照“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要求,现公布2024年第一批劳动保障违法暨欠薪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朱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9日,江宁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纪某某等3人投诉,反映其在江宁区多个小区业主家从事木工装修,承包老板朱某拖欠工资,江宁区人社局依法立案处理。经调查,南京某装饰公司承接家庭装修业务后,将部分劳务施工任务分包给朱某,并与朱某签订《项目经理承包工程合同》和《项目施工双方合同》。朱某承接业务后,陆续招用纪某某等3人从事木工工作。根据南京某装饰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付款凭证,该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朱某工程进度款187762元,朱某收到款项后至今未支付纪某某等3人工资。江宁区人社局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朱某配合调查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朱某始终无法取得联系,也未到江宁区人社局接受调查处理。

【处理情况】11月30日,江宁区人社局委托朱某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通过留置方式向朱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自收到限期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核实并结清所欠工资,朱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鉴于朱某存在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导致纪某某等3人多次跨省讨薪,引发较大社会影响,12月12日,江宁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将该案移送江宁区公安分局,该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对朱某上网追逃。2024年1月9日,江宁区公安分局将朱某抓获后并取保候审。1月17日,朱某家属将拖欠的128000元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

【典型意义】目前,家庭装修行业大量存在将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七条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朱某个人非法招用纪某某等3人从事木工工作,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并对纪某某等3人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江宁区人社局和公安分局形成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合力,共同为3名农民工追回工资128000元,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案例二: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13日,南京市建邺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侯某某等7名劳动者投诉,称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建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6月16日立案并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该项目建设单位为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福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调查核实,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依法支付王某某等30名农民工工资合计603713元。

【处理情况】9月18日,建邺区人社局向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7日内支付王某某等30名农民工工资合计603713元,该公司逾期未支付。10月20日,建邺区人社局向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起3日内支付王某某等30名农民工工资合计603713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10月12日,建邺区人社局以及区建设局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福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农民工工资清偿函,要求该公司先行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该公司逾期未履行。11月1日,因福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存在未落实总包代发工资制度以及未依法履行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定责任等违法行为,建邺区人社局依法将该施工单位的违法线索移送至区建设局处理。

鉴于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经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违法行为,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10月25日,建邺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将该案移送南京市建邺区公安分局,目前该分局已受理此案并开展调查。11月10日,建邺区人社局将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该案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典型意义】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既要压实属地责任,又要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合力。本案中,建邺区人社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主体劳务分包单位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并运用信用惩戒手段,将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该案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同配合,将施工总承包单位福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线索移送至区建设局处理,并将河南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形成治理欠薪强大工作合力。

通过上述案例,南京市人社局提醒各类用工主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工主体应尽的义务,拖欠劳动者工资,将可能被人社部门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恶意欠薪还可能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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