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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市监规〔2023〕2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科学有效实施监管,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采取“通用+专业”模型。通用信用风险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及说明(第一版)》评定。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按照《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评定。企业通用信用风险等级与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等级均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个等级。对同一食品生产企业所评定的企业通用信用风险等级与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等级不一致的,选择其中较高等级,最终确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分为信用风险低(A)、信用风险一般(B)、信用风险较高(C)、信用风险高(D)四个等级。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指食品生产企业为全市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六条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其他有关信息系统,全面归集、整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征集、录入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相关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建立信息化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主体信息、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产品信息、质量安全管理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监督检查信息、抽检监测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责任约谈及整改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等信用信息;

(三)社会评价信息。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群众监督信息、媒体曝光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信息。上述社会评价信息,经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调查属实的,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纳入的信息。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线下采集相结合的方式归集。

已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原则上自动归集生成。

未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可通过线下采集的方式归集。

第三章  信用风险分类

第九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产品类别信息)和动态风险因素(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采用评分方法确定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初步等级。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两者相加即为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初步等级量化分值,分值越高,专业信用风险初步等级越高。其中:0-30(含)分的初定为a级;30-45(含)分的初定为b级;45-60(含)分的初定为c级;60分以上的初定为d级。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进行评分。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评定静态风险分值。

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按照《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以下简称《动态风险表》,见附件2)进行评分。其中一个一般项判定为“否”的,风险分值为2分;一个重点项判定“否”的,风险分值为15分。

评定新开办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初步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分值比例放大确定,计算公式为:企业风险分值=静态风险分值×100/40。

第十条 在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初步等级基础上,根据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社会评价等方面有关动态风险因素,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以下简称《专业信用风险等级确定表》)进行调整,确定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监管年度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

(一)违反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应当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出现三批次以上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通报批评以外行政处罚的;

(四)企业责任人因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监管年度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初步等级基础上调高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一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的;

(二)出现两批次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不按规定停止生产经营的;

(四)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五)因食品安全问题发生舆情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且查证属实的。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监管年度周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初步等级基础上调高一个等级:

(一)违反《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警告处罚的;

(二)监管部门发现企业未认真开展自查,自查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的;

(三)有一次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四)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投诉举报查实问题等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理的;

(五)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同一问题,在下次监督检查中再次查实仍然存在的;

(六)三次及以上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的;

(七)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媒体曝光且查证属实的。

第十四条 除上述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列举情形外,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续规定的其他应上调信用风险等级的情形,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在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初步等级基础上调低一个等级确定专业信用风险等级:

(一)连续两年未受到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未发现上述第十一条至第十五列举情形,按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初步等级确定专业信用风险等级。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信用风险等级与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等级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原则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九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进行评定,应当按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档案信息,确认企业获证产品类别,对照《静态风险表》(附件1),核定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分值。

食品生产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按照《动态风险表》(附件2),结合监管年度周期对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完成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同一监管年度周期内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多次全项目日常监督检查的,以最后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打分依据。

为满足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全覆盖的要求,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监管年度周期内对食品生产企业至少开展一次全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辖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按照《专业信用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并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专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4),确定年度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第二十二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对较高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企业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A级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双随机”为主要监督形式,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B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三)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C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D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第二十四条 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实施联合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A级的生产企业,在信用风险等级有效期内,由市场监管部门主导、协调相关部门,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除有因检查外,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减少监督抽检批次数;

(二)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行政处罚;

(三)积极扶持生产经营者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

的重点项目申报、竞标、评优评奖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做出规定,而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监管年度周期,是指上一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3.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专业信用风险等级确定表

          4.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专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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